“和”的思维模式,也体现在《周礼》等传世文献对周代礼乐教育实践的记述中。《周礼》对经几百年不断发展了的周代乐教制度、行为与教学内容的记录,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说是一种后人的总结和重构。虽然其中甚至会带有后人理想化的内容,但是通过文献、文物的互证和今人的研究,可以认为,从本质上讲,其中所录,与周代礼乐教育的基本内容、观念以及实践,是基本相符合的。
《周礼·地官司徒》记地官司徒“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3]所推行的礼乐教育的内容与目标是,“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以六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和。”[4]《周礼·春官宗伯》记礼官“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以“乐德”“乐语”“乐舞”这三项内容“教国子”。其教育目标是“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5]
周代礼乐教育哲学的观念,在实践上,还体现在礼乐教育的制度层面。从西周建立之初,周人就以种种的努力,力求从乐器的制作与调律、音阶的构成与形态、“五礼”活动中的乐舞表演和诗乐实践、诗乐的教育等不同层面来体现“和”的礼乐教育哲学观念。从周代“五礼”的实践层面看,吉礼和嘉礼,是最具代表性的雅乐活动。在吉礼中,通过“六乐”的乐舞表演而达到和体现的,是神人之“和”;在嘉礼中,通过“风”“雅”诗乐的唱诵而达到和体现的,是君臣之“和”、邦国与民众之“和”。而这些活动的开展,都是由周代礼乐教育及其教育成果提供支持。其礼乐教育哲学观念“和”,更是渗透在这些活动及相关的观念中。
从两周的礼乐实践看,无论是祭祀祖先的宗庙之乐,还是殿堂之上的庆典宴享之乐等,钟乐都占居有重要的位置,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在多种类型的礼乐活动中被赋予特定的文化象征意义,传达特定的审美伦理情感。在许多时候,钟乐或钟磬之乐几乎就是礼乐活动的代名词。“和”作为最具典型意义的音乐哲学、美学概念,在钟乐的物化形态、听觉感知、审美意象、审美伦理观念、礼乐行为方式等方面,都是作为核心概念来使用,成为两周礼乐活动及其钟乐实践中“出镜率”最高、使用最为频繁的音乐美学观念,体现了一种以“和”为美的审美价值取向和美学追求。从两周时期青铜钟上留存的铭文中可以看,“和”可以说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与礼乐文化直接相关的关键词。“和钟”的应用,与祭祀祖先鬼神、以敬盟祀,以宴宾客、以乐诸贤、父兄、庶士、朋友等礼乐活动直接相关,钟乐活动中产生的、以“和”为核心的审美伦理情感的真实存在,可以通过被镂刻在钟体上的铭文章句而得到彰显。而这样一种深刻影响着礼乐实践的审美伦理观念或曰价值取向,正是通过与礼乐实践关系密切的礼乐教育而建立起来的。
周代的礼乐教育,又称作“诗教”。《诗》作为入乐诗歌,又称“歌诗”。《诗》之所以后来成为儒家的经典,而被称作《诗经》,不仅是因为对《诗》的学习,是周代礼乐教育的主要学习内容,并且,《诗经》中的“雅”“颂”诸篇,记录的大都是周代礼乐活动,其中亦体现了周代礼乐教育的观念。
在周代礼乐教育哲学中,“和”体现的是对事物美的本质的认识,也是对美的事物的追求。“和”是一种音乐审美理想,更是礼乐教育实践的目标。从礼乐教育的实践来看,在周代礼乐制度下产生的《诗经》,其中的许多诗篇,记录和反映了当时各类礼乐活动中的情感。其中最典型的情感,就是我们称之为“审美伦理情感”的“和”。周代的各类礼乐活动以及相关的情感体验,有既重伦理,又重审美的思维倾向。在《诗经》中,夫妇、父子、兄弟、君臣、人神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及美好愿望、审美体验、情感态度,都在音乐活动中,以艺术化的方式表现出来。与此相伴随的审美情感,即伦理化的审美情感。如《小雅·鹿鸣》中的“鼓瑟鼓琴,和乐且湛”,[6]表达的是飨礼中君臣之间的亲和之情、《小雅·常棣》中的“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乐且湛”,[7]表达的是家庭成员中夫妇、兄弟之间的和谐情感。这类“和乐”审美伦理情感,正是周代礼乐教育中被特别强调的、作为人格教育内容的社会情感。
乐
“乐者,乐也”“乐以治心”
中国最早产生的音乐哲学、美学范畴,是“和”与“乐”。“和”“乐”这两个重要概念,在中国先秦音乐文献中可谓常见不鲜。“和”与“乐”,同样也是周代礼乐教育的哲学观念。视音乐的本质为快乐的音乐观念,在战国末儒家音乐思想集大成者荀子撰写的《乐论》中,被作为传统乐教的名言,作了最为简洁明快的表达,即所谓“夫乐者,乐也”。[8]这一命题,在其后成书的传世儒家音乐经典著作《乐记》中,也被反复引用,并在其书论述礼乐教育的语境中,有进一步的发挥。
荀子的《乐论》与《礼记·乐记》,主要是从两个皆与礼乐教育相关的方面,对“乐者,乐也”的命题进行阐述。其一是关于“道”“欲”之辨的认识,主要讲与乐教相关的、在音乐活动中如何对待道德与欲望的态度;其二是关于“声音”与“性”“情”的关系,主要讲音声的动静变化,会引起人的性情变化;其三是关于君子“乐(le)”的伦理化情感的养成。这三个方面的论述,其着眼点,都与礼乐教育实践有关。
关于“乐者,乐也”的“‘道’‘欲’之辨”,《荀子·乐论》和《乐记·乐象》都有这样一段文字:“故曰:‘乐者,乐也’。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 不乐。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广乐以成其教,乐行而民乡方,可以观德矣。”[9]
这段话表达的是,在音乐活动中,无论是面对或者选择何种音乐,有德行的“君子”与只图享乐的“小人”不同,尽管都会形成某种“乐”的情感态度,但是所获得的快乐的内涵、或者说满足的方面是不同的。“君子”对待音乐,是将“乐”的情感与自己的教育理想结合在一起,推广礼乐教育,让民众受到教育,由此体现君子的“德”。这里是说,推行乐教,是君子的德行所在。其论述的落脚点,还是乐教的实践。
关于“乐”与“声音”“性”“情”的关系,《荀子·乐论》和《乐记·乐化》都谈到了。《乐记·乐化》中的文字是:“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乐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人之道也。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于此矣。故人不耐无乐,乐不耐无形,形而不为道不耐无乱。先王耻其乱,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乐而不流,使其文足论而不息,使其曲直、繁瘠、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而已矣,不使放心邪气得接焉。是先王立乐之方也。”[10]
这段话从人性论角度,首先肯定音乐是让人快乐的,这也是由人的性情决定的。但是,面对音声的各种变化,不可避免会引起人性情的变化、紊乱,由此说明这正是先王通过制作《雅》《颂》之乐,引导人心的原因。并对《雅》《颂》之乐的艺术特点和具体做法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其重点防范的,是使人性情发生变化以致紊乱,引发“放心邪气”的音乐。文中强调实施乐教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感动人之善心”。文中讲的《雅》《颂》之声,是周代礼乐教育的主要内容,所以,这段文字表达的音乐哲学观念,正是针对乐教的实践以及社会音乐文化的转型、尤其是“郑声之乱雅”的局面而提出的。
关于君子“乐(le)”的伦理化情感的养成,《荀子·乐论》讲“君子以钟鼓道志,以琴瑟乐心。”[11]《乐记·乐化》讲:“君子曰:‘礼乐不可斯须去身。’致乐以治心,则易、直、子、谅之心油然生矣……心中斯须不和不乐,而鄙诈之心入之矣;外貌斯须不庄不敬,而易慢之心入之矣。”[12]《乐记》中的《乐化》这一篇,专讲礼乐教化问题。其中讲君子每时每刻都要注意的三件事,一是“礼乐不可斯须去身”,二是讲心中不可“斯须不和不乐”,三是外貌不可“斯须不庄不敬”。其实,由于“乐以治心”“礼以治躬”,因此,内心的“和”“乐”与外貌的“庄”“敬”,都是君子通过礼乐教育而在情貌上呈现出来,可以说,其中的“和”“乐”情感,正是君子通过礼乐教育而获得的伦理化社会情感。由此产生的重要认识是,人的道德情感可以让人产生快乐。如果心中没有这种和谐与快乐,不道德的心就会侵入人心,而这正是要通过乐教来防范的。
注 释:
[1]徐元诰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第一六《郑语》,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470页。
[2]徐元诰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第三《周语下》,第109、111、112页。
[3]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九《地官司徒》,第1501页。
[4]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一〇《大司徒》,第1524页。
[5]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二《大司乐》,第1699、1701页。
[6]阮元校刻:《毛诗正义》卷九《鹿鸣》,第867页。
[7]阮元校刻:《毛诗正义》卷九《常棣》,第872页。
[8]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卷一四《乐论》,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79页。
[9]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三八《乐记》,第3330页。
[10]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三九《乐记》,第3348页。
[11]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卷一四《乐论篇》,第381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