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申请。
提交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网上申请,免于提交)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 证书)及其附件(格式 B)、CAS 检验报告 (适用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 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 明文书(载运油品进港卸货的船舶)
(3)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适用载运危险品船舶,免于提交 )
(4)船舶挂靠前 10 个港口的保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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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申办进口岸手续。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远洋渔船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
(8)船员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外国籍船舶)
(9)上一港签发的出口岸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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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续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在离港前4小时内办理出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预先同意,可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应与其他检查机关协商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取得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后,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
(1)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卸货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及其复印件
(8)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适用中国籍船舶,免于提交)
(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及其复印件
四
注意事项
1.船舶的尺度和载运的货物应满足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的相关要求。
2.船舶保安等级与拟进入港口、码头等级相适应。
3.进口岸审批通过后若变更预靠泊位需重新申报。
4.若该船舶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且到达国内第一个口岸已经办理了船舶进口岸手续,下一港为国内港口的,则采用海事船舶报告系统进行船舶动态报告,无须再进行船舶进口岸申报。
若该船舶的下一港为公海或者其他国家的开放口岸,则再向当前靠泊的国内港口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续。
5.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照规定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审批手续。
6.总申报单中(1)进/出口“实载货量”一栏填写建议:船舶进/出口岸时船上实际装载货物的总吨数,即此处应填报船上货物总数(本港装/卸货量+过境货量);(2)进/出口“国籍证书(船籍港,签发时间,编号)”:及时更新备案信息,与概况表国籍签发日期一致。
7.船舶概况表中船舶证书填写的签发日期、有效期止、最近年检/审核日期填写建议:签发日期可根据“Date of issue”、“Issue at”等关键字迅速找到签发日期。有效期止根据“Valid until”找到相关日期。年检/审核日期需要填写最近一次的时间。
8.货物申报单中“毛重”数量填写建议:“毛重”数量统一填报船上货物的总吨数。“装/卸货港”填报为宁波,装/卸货数量在本港装卸货的总吨数。
9.集装箱申报单中填报的“装(卸)货数量”填写建议:仅填报实际货物数量,集装箱重量不体现。
10.委托书应准确描述船方或公司名称、委托时间或具体航次、委托事项等信息。签署日期应在有效期起始日期之前。本港船长如发生更换,及时更新船方委托书,船长的签字应与实际在船船长一致。
11.身份证明原件的原色扫描件(彩色照片)等视为原件。复印件应以A4纸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盖章/签字,同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及日期,复印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来源丨宁波海事局
作者丨刘昶 马雪丹
责编丨张晓玉 俞田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